面对大量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国家出台了各种制度和政策。但由于国家正处于体制的转变期,很多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导致在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上出现了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决定“198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这是我国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先声。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指县以下集镇,不含城关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据统计,从1984年到1986年底,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全国办自理口粮户达1,633,828户,总计4,542,988人。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16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须申领居民身份证,为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打下了基础。
1982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公安部在1992年8月发布《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并接着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由于这样的居民户口印签用蓝色,被称为“蓝印户口”。
2003年8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实施二十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
1995年《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管理办法、 《北京外来人口管理条例》
1999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