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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文化艺术博物馆】是由打工青年艺术团发起创办的一家民间公益性博物馆,目前正处于筹备期,我们创办【打工文化艺术博物馆】的目的是希望:
1、通过广泛收集整理与打工群体相关的文化艺术作品及其他各类型物品及资料,建立打工文化历史资料档案库,以打工群体为立场和视角,真实纪录打工群体发展历程,见证打工群体历史变迁;
2、通过举办各类专题展及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面向全社会开展舆论倡导,宣传营造打工文化氛围,增加社会对打工群体的关注、理解、尊重与支持;
3、通过日常接待来访、举办各类打工文化历史研讨交流与培训等活动,使博物馆成为打工文化历史的教育研究及培训基地;
4、通过与相关专家学者、政府机构、民间团体及个人合作,开展打工群体文化历史教育研究、文献资料出版及政策倡导,促进打工群体生存状况的改善与权益维护;

 
《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打工文化艺术博物馆 日期:2009年07月11日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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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健全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工作,根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一九九六年实施计划》(劳部发[1996]13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针对前一阶段出现的问题,现就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我部有关规定和要求,从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劳动部门积极性、促进基层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出发,建立健全以外出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为管理基础的外出就业登记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发放、管理制度。对已被用工单位招收、但尚未离开户口所在地的外出就业人员,应要求其持身份证和其它必要的证明,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今年,对已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但尚未进行外出就业登记、未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人员,应要求其凭就业单位的证明或就业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尽快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派驻该地的工作机构或与本省劳动部门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当地劳动部门补办有关手续,也可凭上述证明,通过邮寄等方式委托他人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补办有关手续。从19971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派驻外地的工作机构和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当地劳动部门,一律不得再为仍未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本省外出就业人员补办上述手续。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使外出就业人员都能了解有关规定,以便全面落实流动就业管理制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中,既要保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又要防止重发和滥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对在同一单位就业或符合当地规定、在就业当地转换就业单位的外出就业人员,只允许为其签发一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不得重复签发,在此情况下,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对连续就业时间超过一年的上述人员,可在就业当地劳动部门对其外来人员就业证进行年检时,由输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派驻该地的工作机构或与输出省劳动部门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当地劳动部门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同时进行年检,并由执行年检的机构负责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年检登记汇总资料通报外出就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外出就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一般不得前往外出人员就业当地对本地外出就业人员进行年检,如确有需要,须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并在其统一组织下进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发放、年检工作中所涉及的收费事宜,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执行。同时,要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对外出就业人员跟踪服务工作提出具体的服务项目和要求,并指导本辖区各级劳动部门积极开展跟踪服务工作。涉及跟踪服务的收费事宜,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有关服务性收费的规定执行;不能为外出就业人员提供跟踪服务的,不得收取跟踪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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