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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文化艺术博物馆】是由打工青年艺术团发起创办的一家民间公益性博物馆,目前正处于筹备期,我们创办【打工文化艺术博物馆】的目的是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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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日常接待来访、举办各类打工文化历史研讨交流与培训等活动,使博物馆成为打工文化历史的教育研究及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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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 》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打工文化艺术博物馆 日期:2009年07月11日 访问次数: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

                          (民[1982]80 1982年10月15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条 收容遣送站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

  第五条 收容遣送站收容的对象,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防止乱收和错收。在被收容人员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

  第六条 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容和遣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民政、公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

  第七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所需要的服装、证件、标志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由主管厅()统一制发。

  第八条 收容遣送站对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登记了解,查清姓名、身份、家庭住址、流浪原因和流浪时间,建立必要的档案。并且针对他们的思想状况,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九条 收容遣送站要关心被收容人员的生活,保证吃足伙食定量,吃得卫生。对老幼病残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 收容遣送站要注意改善卫生条件。对被收容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要及时送医院抢救;对患有传染病的,要采取隔离措施。要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发生。对留站待遣期间死亡的人员,要查明死亡原因;对非正常死亡的,由法医作出鉴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在收容遣送站内实行按性别分区管理。女性被收容人员,由女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收容遣送站的被收容人员除严格遵守《办法》第六条各项规定外,还要遵守以下纪律:

  ()认真回答工作人员的询问;

  ()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不得毁坏公物;

  ()不准打架斗欧,不准携带凶器;

  ()不准在站内进行倒买倒卖;

  ()不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在站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被收容人员,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收容遣送站要及时组织遣送。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省内的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外省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被收容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适当延长留站待遣时间:

  ()经医生证明,因患有危重疾病,需要继续留医院抢救或者留站观察病情的;

  ()被收容人员原户口所在地在边远地区或者气候严寒地区的;

  ()被收容人员中的呆傻人员,需要查清地址的。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遣送工作,采取对口遣送、接收的办法。对口遣送接收的收容遣送站的任务是:统一接收外地送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浪乞讨人员;统一向境外遣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浪乞讨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对口遣送接收的收容遣送站的设置,由地方报民政部确定。

  第十五条 收容遣送站在遣送流浪乞讨人员时,要取得铁道、交通部门协助。在购买车()票、进站上车()等方面,要给予优先照顾;车()执勤民警要协助遣送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收容遣送站实行遣送工作责任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遣送,要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到对口的收容遣送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遣送,要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要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接收。接收单位清点人数后要开具签收证明。

  收容的呆傻人员,要在查清住址后遣送。在遣送途中,不得沿途丢弃。

  第十七条 在遣送途中需要中转、办理临时食宿和转车手续的,由承担中转任务的收容遣送站协助解决。全国负责中转任务的收容遣送站的设置,由民政部商有关地方确定。

  第十八条 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户口已经注销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把被收容人员送到县()以后,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社队、街道予以安置,认真帮助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使其不再外流。

  第十九条 对无家可归、有劳动能力而原户口所在地安置确实有困难的被收容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批准后送安置农场。

  第二十条 对城市中无家可归、没有劳动能力的被收容人员,经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送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对农村中无家可归、没有劳动能力的被收容人员,经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送农村敬老院安置或者分散安置,给予五保待遇。

  第二十一条 收容遣送站要本着节约和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则,编造收容遣送经费预算,在民政事业费内列支。收容遣送经费,包括下列几项开支:

  ()被收容人员的伙食费、遣送交通费;

  ()收容、遣送的公务费;

  ()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的工资;

  ()收容遣送站的房屋维修及设备和收遣车辆购置经费;

  ()其他经费开支。

  第二十二条 收容遣送站组织被收容人员进行生产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被收容人员的伙食补贴和遣送路费。

  第二十三条 收容遣送站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第二十四条 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守则:

  ()不准打骂、休罚和虐待被收容人员;

  ()不准敲诈、勒索、没收、侵吞被收容人员的财物;

  ()不准克扣被收容人员的粮食和其他生活供应品;

  ()不准检查被收容人员的信件;

  ()不准任用被收容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被收容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不准调戏妇女。

  第二十五条 收容遣送站要建立奖惩制度。对那些事业心强、模范执行政策法令,完成工作任务好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工作人员守则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玩忽职守、违反国家法纪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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