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厂门外闲聊的女工
附:
打工妹生存状态的制度因素分析
改革开放后的外出工作,给农村人提供了多种选择的可能。当一批批农民告别家乡,奔向城市工作,“打工妹”和“打工仔”就逐渐成了流向城市的农村青年的代名词。与男性相比,外来农村女性流动人口由于职业特征、心理特征的性别特点,使她们更容易接近与深入城市人群和接受城市生活方式,所以从与城市的融合程度来看,她们与城市的联系更加的紧密,更与城市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女性因为性格较为脆弱、内敛,而且整体文化素质不如男性,因此她们的权益较容易受到侵害,可谓弱势中的弱势。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所产生的劳动权益、恋爱婚姻和妇幼保健等诸多问题,是各级政府和社会都不能回避的。
现实生活中外来农村女性的生存状态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六类:一是加班、加点时间长,休息、休假时间太少;二是工作条件恶劣、待遇差、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三是人身权利经常受到侵害,非法搜身、非法罚款、非法拘留时有发生,找工作经常受骗,用人单位经常不签劳动合同;四是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严重,保险福利没有落实,经常乱收押金乱扣证;五是发生劳动纠纷投诉难、处理难、执行难,推动外来工维权事业的发展难,进城务工青年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难;六是侵犯打工妹的性权利,一些个体餐饮、娱乐、美容美发业的老板在经营中唯利是图,逼良为娼;老板或管理人员对身体的骚扰或语言骚扰,这种语言骚扰常常带有侮辱性质。
上述状态的出现,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制度安排是关键性因素,主要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特别是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缺失、不完善乃至不合理等方面。同时,制度性歧视与文化歧视相互作用,导致了打工妹生存状态的进一步恶化。
一、剥夺农民的工业化模式是打工妹贫弱的首要原因
建国之初,为国情所需,我们和前苏联一样,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作为工业化的道路,同任何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一样,遇到了发展农业同发展工业之间的矛盾。工业化过程,特别是早期阶段,必然存在一个农业向工业积累资金的过程。这种牺牲农业发展的结果,就是农业的严重衰落,再加上我国农业本身落后的这一相比较而言的特殊性,带来的负面结果之一,就是农民的积弱积贫,并且越来越得以凸显,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以一五计划为例,相关数据显示,为了解决工业化资金的来源问题,在这期间的国家收入中,来自工业的比重达到44.5%(其中,重工业比重占19.2%,轻工业占25.3%)农业占14.9%,但实际上,农来负担远不止于此,轻工业表面提供的积累最多,而轻工业原料的80%取之于农业,其相当部分是由农业转移而来,其利润主要是农村实现的,国家实际上是将农民创造的一部分国民收入,通过价格杠杆,“流入”工业,支援了工业化。可以说,“一五”时期,国民收入的50%以上是由农民提供的,工业部门提供的还不到25%,农民对我国的工业化的过程乃至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做出了巨大的牺牲。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的调查,如果按人均纯收入在800元以下(实际收入只有553元,月收入46元)确定为“贫困”,那么,中国农村贫困人口为5500万人;如果按人均纯收入1000元计算贫困(实际收入为798元,月收入66元),那么,贫困人口为9300万人。在对打工妹外出原因的调查中,有1/4的女工说是因为家庭贫困,要挣钱帮助家庭,如盖房、哥哥结婚、弟妹上学等等。
农民如此贫穷,可他们却是中国最主要的纳税人。专家估计,政府对农民征收或摊派的各种税费一年在4000亿~6000亿(国家公布为1200亿,但各种乱收费集中在县、乡,不可能统计上报)。湖北省浠水县某乡农民就承担了20多项不合理的税费:教育附加费:16.53元/亩;水面增值0.56元/亩;村建校60元;科技小报3.84元/户;浠水河东干渠集资38元/人;牛包诊5.70元/人;普法费4.00元/户;以资代劳30元/人;牲畜防疫费31.60元/户;猪包诊9.50元/人……
在工业化早期,存在着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是难免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工业化进程中农业的这种积累不是无穷无尽的,长期从农业中提取资金甚至超过了农业的承受能力,最终就会破坏农业发展的条件,也最终会破坏工业发展的基础。
工业化的进程,是一个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的过程,必然要面临一个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压力,也就是说,如何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是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但是由于住房、交通、生活、教育诸方面的城市化压力所迫,让农民“离土不离乡”,或就地发展工业,或者以另类身分进城务工,就成为公认的并且被实际操作着的方法。这种方式的最直接表现,就是传统户籍制度的运作。这种通过行政手段来控制人口的流动,尤其是农民向城市的流动的户籍制度运作的直接结果,就是给农村经济进而给农民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仅就经济层面上来看(对农民生存状态的影响,将在下一部分述及)——其一,用行政手段来控制人口的流动的方式,其本质是政府强制剥夺了劳动者自由流动的公民权利;其二,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其三,导致我国农业发展滞缓,农业产业竞争能力低下;其四,导致农村工业布局分散,资源浪费和规模效益损失严重,农业现代化受阻;其五,大量已转移的农业劳动力,仍滞留在农村,隐性失业严重,人口素质低下,生活贫困。其六,就是进城务工的富余劳动力的社会地位低下,另类身份(打工仔、打工妹)的标签化。
二、户籍制度为代表的等级制度是打工妹处于最底层的重要原因
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一种根据人们的先天指标确定人们地位的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social closure)制度,即它将社会上一部分人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大致始于五十年代中期,六十年代初期得到强化,文化革命期间达到极点,是我国二元社会结构得以形成和强化的制度保证,也成为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一大障碍。改革开放以后,这一制度已经丧失了存在的依据,但由于路径依赖和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并未及时得到清理,其对城乡协调发展的干扰也越来越凸现出来。
按照户籍制度的相关规定,所谓“流动人口”,是指那些离开户籍所在地,临时在外工作或生活的人。长期以来,物质资源及社会资源是按地区、部门分配的,流动人口作为“外来人”没有长久合法居住的权利,也不能享受流入地的各种福利资源。农村外出打工者都是流动人口。改革开放,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工业化进程所日益扩大的城乡差距,给人口流动提供了强大的直接的经济驱动力,使农村人口涌向城市的潮流再也无法控制。清华大学社会学者李强去年做过一个调查显示,“农民进城后的年收入比进城前的年收入平均多出8738.3元。”李强接受采访时认为,“经济差异的动力促成了户籍制度所难以限制的更大规模的农民工进城。”“以广州和北京为例,去年一年光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就有360万和560万,实际流动人口要数倍于此”,而这一数字仍在逐年上升。
但是,由于户籍制度,在目前确实硬性区分出了“城市人”、“农村人”。随着更多农村人涌入城市,就业机会一旦减少,城市人就会认为农村人抢了自己的饭碗,以前的“经济吸纳”也因此演变为“拒纳”。并且,
这种“拒纳”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一般情况下,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就业是通过市场实现的,但是这个市场是缺乏公平原则的:第一,法律上对农民工的就业权益的保障是相当缺乏的,国家对企业或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监管力度相当软弱,甚至处于空白状态。第二,政府成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一个重要主体,如拖欠民工工资最多的还是各级政府,又如不少管理部门想方设法向农民工收取各种费用。以珠江三角洲为例,1994年的调查显示,外来工月收入不及当地职工的一半,他们不能享受当地比名义工资高得多的福利,还要为他们作为外来人身份缴纳的各种费用,2/3以上的人在非常清苦的生活中要用掉他们工资的一半。
当地政府和各种机构名目繁多的收费和罚款。外来女工常说,“在外面找钱很难”。第三,我国从就业制度上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农民工不能进入国家的再就业体系,有不少城市限制农民工的就业范围,国家公务员制度也没有向农民工开放,由此可见我国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公平的、合理的劳动力市场。
农民工更没有像城市职工那样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他们把青春、健康贡献给城市、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但是把年迈、伤病留给自己。这种不对等的制度在发展中国家也是少见的。
与此同时,农民工作为流入地的纳税人、国内生产总值的创造者之一,应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但是我国的财政体制和领导政绩考核体制却把他们排除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享受之外。
从城市化制度上看,农民工也是被排除在外的。尽管上亿农民工进入了城市,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但是我国城市化政策还是没有让他们融入到城市社会中去,具体表现在这样几方面:第一,各地城市规划并没有把农村流动人口作为依据,还是以户籍人口为基数。像北京这样的超大城市,如果包括近400万外来人口,那么现在总人口当在1600万以上,但是其城市规划还是设定北京城市最大人口容量为1700万。这样的规划显然不利于农村流动人口在北京实现城市化。第二,城市商品房制度也没有考虑到为农村流动人口提供符合他们经济条件的廉价住房,城市的廉租房不是面向他们的,而只是面向有城市户口的低收入阶层。第三,更主要的还是城市教育没有全面向农村流动人口子女开放,而教育是外来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的最主要途径,对农村流动人口的子女来说更是如此,目前的教育制度只能使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社会趋向更加边缘化,造成了边缘化的代际传递,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公平。
我国所有这些制度之所以存在,之所以难以得到有效的改革,是因为一直以来城乡利益、地方之间的利益、中央与地方利益都是通过这些制度进行分配的,如果要彻底改革这些制度,那么势必要重新分配利益,既得者的利益有可能会受到损害。但是现实中,利益既得者往往是社会的强势者,直接左右着改革的决定和方向。所以,尽管这几年,城市改革也在推进和深化,但是这些改革不但没有重新平衡城乡利益,缩小两者之间的差别,相反却不断扩大了城乡差距、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差距。从对有关制度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不少不利于农民工的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后设置的,而不是改革前设置的,比如,收容遣送制度、城市就业划分工种制度(或叫区别就业制度)、暂住证制度、就业培训上岗证制度、就业许可证制度等等。表面上这些制度似乎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而设置出来的,而实际上对农民工来说,更多的是限制、控制和剥夺(收费制度)。十年来,农民工工资停滞不前,与城镇户籍职工距离越来越大。记者十年前雇请保姆月薪是400元。今天,广州市家政市场上的保姆行情,依旧是月薪400元。2001年深圳市宝安区和龙岗区镇村农民工平均工资仅为594元,相当于城镇职工的27%。东莞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993年,东莞市城镇户籍职工月平均工资450元,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50元。到2002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升到1480元,而“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只有702元。10年间,城镇户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了2.3倍,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只增长了28%。这意味着:农民工工资几乎丝毫未动!
总之,农民工无法融入城市社会,不能跟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公民权和国民待遇。农民工作为国家公民,与城市居民应该一样享受公民权,但是,他们就是不能获得同工同酬,也不能获得同等的就业机会,在就业上往往受到歧视性的对待,更主要的是他们无法获得迁移城市、定居城市的权利。国家一整套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包括政治制度、户籍制度,以及由此衍生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劳动就业制度、人事制度、组织制度、人口迁移制度、教育制度、财政制度、住房制度等,这些具体制度,从总体上将打工妹(农民工)与城市居民有区别地分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社会的边缘群体。
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使这种不合理状态合法化
上述在事实上构成的一种实然状态的等级制度,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规范、不完善乃至缺失,表征出来的。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暂住证申领办法》。与现存户籍制度密切相关的这两项法规自实施之日起,就暴露了其不合理性,它给中国的公民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限制了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的原文:“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1995年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第一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按照《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的暂住证明”,这意味着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的其他乡镇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都必须办理暂住证。而所谓的常住、暂住,跟一个公民实际居住的时间和公民个人的意愿没有关系,而是在法律的规定下对公民人身的一种强制——你不想“常住”也必须是“常住”。比如说,李某大学毕业后分到了武汉工作,尽管此后在武汉只生活了哪怕只有一个月,法律就认定他是武汉的“常住人口”,而他随后在北京的一家私营企业连续工作了8年,按法律规定,他仍是北京的“暂住人口”,他再不想“暂住”也只能是“暂住”。
事实上,这种户籍制度把个人的工作与生活全部装到了个人的户口里。任何人,只要他们离开自己的户口所在单位,哪怕他们是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同一个城市里,都是外来人口,按规定都要办暂住证。暂住证并不只是针对打工妹、农民工的,它们针对一切外来人口。这样就出现了一个似乎是很奇怪的现象,暂住证大于身份证。离开户口所在单位,哪怕你是回父母亲的家里,都是外来人口。按规定都要办暂住证。离开户口所在单位,每个人都是暂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人。因此,从表面上看,我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际上我们都是单位人。离开单位,你的工作不再叫工作,而叫“打工”。成千上亿的“外来人口”——外来工,既没有国家计划和安排工作,也没有国家来为之提供优质服务——比如失业救济等等。
相反,他们只能暂住,并且随时可能遭到“清理”而被驱逐出城。在全国许多城市都设置这类的歧视性政策时,作为一个中国公民,随时就有可能在自己的祖国像垃圾一样被清理来清理去。这意味着他们只能蛰居于自己不愿生活的地方,默默承受生活的重担,而不能去寻求一种实质性的改善。在这种背景下,暂住证除了用来社会隔离之外,就另外具备了为管理部门寻租索贡的功能。在常住户口和暂住之间设立不同的等级,不同的等级可以享受到不同的待遇,这样,公司为了吸引人才,个人为了孩子上学等等,都可能去争取这样的有限名额,当然相对于需求来说,供给是非常稀缺的,因此户口的“多轨制”就人为地制造了一个户口市场。这样, “权能生财”,把持户口管理的部门能够肥水长流;还有,就是直接或者变相地卖户口。如果卖一亿人次的户口,哪怕以一个户口四千元计,也是四千个亿。这样,那些试图改变现状的打工妹、农民工及相应的流动人口,就不得不雪上加霜,再忍受一次盘剥。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在目前信息社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也有其实行的理由。但这种登记的目的是有关部门通过登记掌握流动人员的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公共政策,更好地为流动人员服务,而不是要在流动人员和本地居民间划一个身份上的尊卑界线。目前大多数地方实行的暂住证制度,暂住证被寄生了许多不合理的东西,租房、购房、就业、求学等都和暂住证挂钩,并要缴纳数额不等的费用。这样就使流动人员和本地居民间人为地出现了“鸿沟”,尽管流动人口也为当地做出了贡献,缴纳了税金,但由于是“暂住”,很难享受城市市民的同等待遇。
来源:网易-网易财经